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学校有关本科生综合测评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本科生年度综合素质测评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75%、15%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评定由学院测评小组、班级测评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学院测评小组组长由负责本科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全体老师、学生团委副书记、学生会分管学习部主席、学习部部长组成;班级测评小组组长由班级导师担任,小组成员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两名民主推选的学生代表(不参评)组成。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评定(即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的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经班级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测评小组审核。
第四条 课程学习成绩(B1)测评项目位于本测评单位的前 50%(包括50%)才有资格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本测评单位包括港澳台学生,不包括留学生和交流生(外出交流的学生,在该年度不可参评。转专业同学必修课缺两门以内的具有参评资格,具体成绩计算⽅式,由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民主投票决定);课程学习成绩(B1/F2)位于本测评单位的前 10%(包括 10%)的学生原则上应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成绩由学院教学秘书核实后提供。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指定选修课挂科者,无评选资格。
第五条 符合优秀奖学金评选各项条件,且课程学习成绩(B1/F2)位于本测评单位的前15%(包括15%)的学生,有资格评定甲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六条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七条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积极参加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2.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爱党爱国、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事。
3.顾全大局,关心集体,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学生如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参与有损于祖国安全、荣誉、利益或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等活动的,经查实,减20分;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校院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4分/次。
(二)个人品德修养(A2)。
1.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公共场所文明礼貌,不参与任何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不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勤俭节约。
学生在评测学年因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或者发生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且被处分的,减20分;无故不参加劳动教育活动、志愿服务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4分/次;所在寝室在学院(系)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或差)的,减2分/次。
(三)学习态度状况(A3)。
1.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2.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学生在评测学年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违反校内各级各类考试规定和旷课违纪且被处分的,减20分;旷课,经查实,减4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2分/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2分/次。
(四)组织纪律观念(A4)。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2.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
3.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4. 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设备,不擅自留宿校外人员。
学生在评测学年因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且被处分的,减20分;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社团或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减20分/次;不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编造、发布、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减20分/次;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违规用电的,经查实,减4分/次。
(五)身心健康素质(A5)。
1.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质健康测试合格(含免测);
2.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注重心理品质建设,努力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3.追求高尚审美理想,树立正确审美观念,拥有健康向上审美情趣。
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合格(低于50分),减20分;没有事先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学院(系)组织课外体育活动的,经查实,减4分/次。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时,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根据以下有关情况进行,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第九条 基本素质测评由测评小组评议并评分后报学院审核。基本素质五个方面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F1),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Ai表示各项测评内容评分值。
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双学位或辅修课程的学习和所取得考核的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采用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辅修课程分别测评计分的方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一)必修课程成绩
其中,X1i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和专业必修以及学院培养方案里要求的指定选修课,其中指定选修课门数不得超过4门,剩下的必须纳入B2,按当年实际情况确定)的成绩,原则上评奖学年教学计划中应修的必修和指定选修课程因个人因素(交流等)未修的作0分计算;Y1i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为纳入测评的必修课总门数(体育成绩由于标准不一致,不在计分范围内)
(二)选修课程、双学位或辅修课程成绩。
其中,X2j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和公共选修,未纳入B1的指定选修)、辅修课的成绩,Y2j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n为纳入测评的选修课、辅修课总门数。
(三)纳入B2进行评分的选修课和辅修课课程总门数不得超过8门,有超过8门选修课和辅修课成绩的,可选成绩较好的8门课程计入评分;双学位成绩按选修课计分;应修课程提前修,应纳入教学计划指定年度计算;应修课程在本年度未修的,计0分;因双学位、辅修课程与本专业课程重复的,只算一项;重修、补修本专业但非本年级教学计划课程不记分。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年度进行计算。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分(记作F2):F2=B1+B2
第四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三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学科与文体竞赛、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四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
(一)出版著作与发表学术论文(C1)。
本年度内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一(1)加分。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专著加分应有出版物,需由学院测评小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表一(1) 出版著作评分
|
独(合)著 |
主(参)编 |
10万字以上 |
10万字以下 |
10万字以上 |
5—10万字 |
1—5万字 |
1万字以下 |
学术著作 |
20 |
4—10 |
10 |
8 |
6 |
4 |
文学、艺术等著作 |
10 |
2—6 |
8 |
6 |
4 |
2 |
本年度内发表学术论文的,按表一(2)加分。所有论文应见刊并附有出版刊物,所有作品应正式发表并提供相关证明,不同论文或作品按篇数累加计分,同一论文或作品被转载的按转载最高级刊物级别计分;论文或作品完成单位为武汉大学,第一作者(含指导老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按相应项记满分。集体合作论文或作品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学院测评小组认定的高水平论文或作品,加分作者次序可适当扩大范围,最多不超过五名,并按实际贡献分配相应项分数。确有重大影响力的学术论文或作品,经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认定,C1项可按照满分计。
刊物级别由学院测评小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表一(2) 发表学术论文评分
SCI(І区)、SSCI(І区)、EI、ISTP、国家权威期刊 |
SCI(Ⅱ区)、SSCI(Ⅱ区)、CSSCI |
SCI(Ⅲ区)、SSCI(Ⅲ区)北大中文核心 |
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包括省级增刊) |
出版的学术论文集 |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 |
20 |
15 |
10 |
5 |
3 |
1 |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二)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C2)。
本年度内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发明专利的,或大学生科研项目结题经学校评定的,按表二加分。不同发明或不同大学生科研项目可累加计分。发明专利第一作者(含完成单位为武汉大学,指导老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大学生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相应分数一半计分,其他队员分配另一半分数,具体分值按实际承担工作量计算。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申请人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证书,由班级测评小组认定,并由班级测评小组组长签字。
经学院测评小组认定的高水平国家发明专利或科研项目,加分作者次序可适当扩大范围,最多不超过五名。
表二 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评分
国家级大学生科研项目 |
省级大学生科研项目 |
校级大学生科研项目 |
国家发明专利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立项并结题 |
10 |
8 |
6 |
5 |
4 |
3 |
2 |
10 |
(三)学科与文体竞赛(C3)。
本年度内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的,按表四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获奖,按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
获得“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挑战杯”大学生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和金奖、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和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的主力成员(排名前五)等有重大影响力的学科竞赛奖励,经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认定,C3项可按照满分计;参加全国学生运动会及全国大学生体育单项赛事(非阳光组)比赛获得前八名、代表武汉大学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等有重大影响力的体育竞赛,经学院测评小组认定,C3项可按照满分计。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申请人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证书,由班级测评小组认定,并由班级测评小组组长签字。
表三 学科与文体竞赛评分
名次 |
获奖等级 |
国际竞赛 |
全国竞赛 |
省级竞赛 |
校级竞赛 |
院级竞赛 |
1 |
一 |
12 |
10 |
7 |
5 |
2 |
2—4 |
二 |
10 |
8 |
5 |
4 |
1.5 |
5—8 |
三 |
8 |
6 |
4 |
3 |
1 |
|
优秀奖 |
5 |
4 |
3 |
2 |
0.5 |
注:全国竞赛指由国家主管部级行政机构主办的竞赛,省级比赛指由省属主管行政机构主办的竞赛。国家一级学会或国际学会主办的竞赛按省级竞赛计分标准计算,省级学会主办的竞赛按校级竞赛计分标准计算。由校团委主办或委托各学院承办的校级竞赛、由学校各学生组织、社团协会经学校批准举办的校级竞赛,按相应校级计分标准的一半计算。参加其他高校校级竞赛获奖,按校级比赛计分标准的一半计分。
(四)社会活动与社会实践(C4)。
年度内对在国际组织任职实习、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学院(系)及以上表彰的,按表四(1)加分。受到学院(系)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
撰写的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参照表四(2)按获奖等级实际加分,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起次要作用作者(不超过3人)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其余作者计0.5-1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可获得最高分计分,不累加计分。无法确定主要作用作者的,团队成员平均分配所有得分。
获评“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全国向上向善好青年”等有重大影响力荣誉称号的,经学院认定,C4项可按照满分计。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申请人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证书,由班级测评小组认定,并由班级测评小组组长签字。
表四(1) 社会活动评分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院级 |
先进集体 |
负责人 |
10 |
7 |
3 |
2 |
成员 |
4 |
3 |
2 |
0.5 |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
10 |
7 |
5 |
2 |
表四(2)社会实践评分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院级 |
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奖 |
8 |
6 |
4 |
2 |
(五)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C5)
本年度在合法刊物和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参与重要艺术展演活动可参照此项加分),按表五加分。所有作品加分应有出版刊物和录用通知证明,不同作品按篇数累加计分,同一作品被转载的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作品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刊物级别和作品需学院测评小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表五 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媒体 |
省级重要报刊 或媒体 |
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学校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媒体 |
学校主办的其它报刊或媒体 |
学院(系)主办的 内部刊物或媒体 |
4—5 |
2—3 |
1—2 |
0.5—1 |
0—0.5 |
注:国家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省级重要报刊或新闻媒体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学校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报刊学校主办的其它报刊或媒体学院主办的内部刊物学校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报刊包括武汉大学报、珞珈青年报。学院主办的内部刊物包括院报、学生工作简报《公管人》及《军训特刊》。学院学生会新闻部、秘书处、《公管人》及校广播台相关工作人员的稿件不予加分,只计部门外的投稿。《武汉大学报》、《珞珈青年报》记者、编辑在本部门发表文学、艺术、新闻作品的,每一篇按照相应的一半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各种社会性(各种社会团体主办)的文艺、征文、诗歌竞赛,获得各种奖励的,按照相应的一半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商业性(公司、企业主办的竞赛活动)的文艺、征文、诗歌竞赛,不予加分。在媒体实习期间作为实习生参与编辑的作品不予以加分。
第十五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分(记作F3),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Ci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
若某些表彰尚未颁发奖状,但在年鉴、学工简报等可以查询的,如提供证明材料可纳入加分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美高梅MGM电子娱乐游戏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