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高梅MGM电子娱乐游戏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武大政管院字〔2024〕6 号附件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防止国有仪器设备损坏和流失,根据《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武大设字〔2024〕1号)、《武汉大学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武大设字〔2017〕16号)、《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武大财字〔2020〕15号)、《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武大财字〔2019〕33号)、《武汉大学设备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武大设函〔2020〕21号)、《武汉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武大人字〔2024〕3号),以及学校仪器设备清查工作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仪器设备是指通过购置、接受调拨或捐赠,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能独立使用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和功能,单价1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个人自费购买而不需要报销的除外)。其中单价40万元及以上,或者由多个仪器设备组成、总价40万元及以上的集成系统属于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校占有和配置使用。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来源包括:
(一)使用教育事业费、各类专项经费、科研专款和基金、自筹经费、捐赠经费、代管经费、工会经费等购置的设备;
(二)国家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
(三)接受捐赠获得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仪器设备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仪器设备管理的根本任务是确保仪器设备资产安全完整,优化仪器设备资产配置,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设备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学院是仪器设备二级管理单位;仪器设备保管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学院明确1名分管领导作为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指定1-2名仪器设备管理员,贯彻落实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学院仪器设备的配置计划、10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和验收、清查盘点、处置申请等具体工作,协助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做好减免税进口、建账、校内调配等工作;
(二)加强仪器设备日常使用及运行管理,负责保障仪器设备安全完整、科学使用;
(三)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四)根据学校组织机构调整、房屋搬迁、人员变动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仪器设备实物的清理并调整相应账务。
第八条 仪器设备保管人是直接责任人,必须是学校在岗教职工,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仪器设备日常保管、使用和维护工作,保障仪器设备安全完整;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或人事关系发生变更时,及时办理仪器设备交接、退还等手续;
(三)正确粘贴编号标签,做到账、卡、物一致;
(四)积极落实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及维修工作,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对于涉密、减免税进口、质量管理等有其他管理要求的仪器设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备配置及采购
第十条 设备配置,应贯彻厉行节约、合理配备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工作的需要进行合理配置,避免闲置浪费。
第十一条 设备采购必须符合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相关规定,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相应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招标或备案手续;不需要招标或备案的采购项目,可由学院按规定组织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设备采购项目根据不同的用途或经费来源,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院教学、科研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的批量采购,须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实验与信息中心办公室负责按规定办理采购手续;
(二)学院教学、科研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的零星采购,需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分别经分管业务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核并签字同意后,由实验与信息中心办公室负责按规定采购;
(三)学院办公房间和其他公用场所的空调等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的采购,需由有关人员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由实验与信息中心办公室负责按规定采购;
(四)个人负责的教研项目和科研项目所需设备,由项目经费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及相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
第四章 设备验收与账务管理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仪器设备,收货后保管人应及时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保管人或经办人须按《仪器设备建账及报销指南》(附后)完成登记建账手续,才能到财务部报销。
第十四条 非在岗的人员(包括辞职、调离、退休人员,出站博士后等),不能登记办理设备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 若为提升设备性能或扩展设备功能而增配不能单独使用的单价达到1000元及以上,未达到40万元的配件,可以作为附件对在主体设备账目上做增值处理,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填报“附件验收申请”,登记到对应的主体设备信息中。
第五章 设备保管与使用
第十六条 所有设备均需指定专人保管。设备保管人须为在岗教职工,即工资关系在武汉大学的教职工(含博士后)。保管人只有设备的保管责任和使用权,不得将登记在册的任何设备丢弃或随意赠与他人,更不得将设备转售给他人。
第十七条 设备保管人指定方式:
(一)学院办公房间内空调等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由房间使用人保管或设备管理员保管。
(二)学院办公房间内其他办公设备,由实际使用人保管。
(三)学院会议室、报告厅等场所设备,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
(四)实验室设备,由实验房间负责人保管。
(五)学院多媒体教室设备及办公楼走廊等其他公共区域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由设备管理员保管。
(六)各部门专用的设备,由相应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
(七)教师以教研项目和科研项目所购的设备,由项目负责人分配的使用人个人保管;若使用人不是本院在职教职工,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保管人责任,使用人只能向保管人办理借用手续。
(八)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的设备,由中心负责人参照以上方式指定保管人;未落实具体保管人的设备,由中心负责人承担保管人责任。
第十八条 保管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保管、使用和维护工作,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定期对所保管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良好和运行安全稳定,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并视情况申请维修。
第十九条 提倡物尽其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仪器设备,学院应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条 加强对可以公私两用的设备(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的管理,禁止长期将公用设备挪为私用。
第二十一条 保管人出借设备给他人使用时,须做好登记,到期及时收回,记载借出和还回的时间及设备状况,并要求使用人熟悉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设备意外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二条 若遇房屋搬迁或拆除,党政办公室负责搬迁拆除工作的相关人员需提前通知设备管理员和相关设备保管人对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进行去向跟踪和记录。
第二十三条 学校集中清查时,保管人必须主动向学院设备管理员提供物证说明设备状况,确保账物一致;发现有账无物现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备管理员不定期登录设备管理系统核实设备登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如有必要需报院领导处理。
第六章 设备移交及登记信息变更
第二十五条 不能使用或闲置不用的设备,保管人须及时移交给设备管理员或院内其他在职教职工保管,并由设备管理员登记办理变更手续或报废手续。
第二十六条 设备在院内变更保管人或存放地点,保管人须及时告知设备管理员登记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保管人若调到校内其他单位,须及时完成设备移交手续,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设备移交给设备管理员调配给其他人员使用,或根据情况办理报废手续;确需带走设备的,保管人须提出申请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再找设备管理员办理校内调配手续。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退休、辞职或调离学校,以及博士后出站离校,必须交还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全部设备;聘用人员离职,须由用人部门负责人督促移交设备。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办理设备移交手续时,须按“设备管理系统”登记的对应信息,将名下登记的设备原物交还给设备管理员;已移交给院内其他在职教职工的设备,保管人须找设备管理员在系统中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保管人如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发现名下设备信息错误,应及时向设备管理员申请核查纠正。
第七章 设备调配和捐赠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能满足本单位需要,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可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筹调配至有需求的单位继续使用,并办理仪器设备的实物交接和账务划转;需支援校外帮扶单位的,可作捐赠处置。
第三十二条 接受捐赠单位提出捐赠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拟定捐赠途径、方式、设备清单、交接程序、联系人等内容,形成会议纪要或捐赠报告。
第三十三条 设备管理员填报《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设备清单,经院领导签字盖章后,随同接收单位提交的捐赠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一起提交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批量价值100万元或单位价值4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还需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捐赠手续。
第三十四条 接受捐赠单位收到捐赠仪器设备后,需出具捐赠设备的接收函,由设备管理员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作为设备销账和财务账务处理凭证。
第八章 设备维修、报废及损坏、丢失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办公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保管人应报告实验与信息中心办公室;实验与信息中心办公室如有备用设备,可调给保管人临时使用。办公设备在包修期内,实验与信息中心办公室及时联系售后服务商或供货商维修;超过包修期或损坏情况超出保修范围,实验与信息中心办公室应先查询维修费用,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方可送修。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且技术性能显著下降的;
(二)未达最低使用年限,但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再无使用价值的设备,并无法对外调拨、捐赠使用的;
(三)因国家或行业规定,必须报废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报废按《武汉大学闲置及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实施办法》(武大设字〔2014〕13号)、《武汉大学设备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武大设函〔2020〕21号)办理手续。
第三十八条 办理报废手续时,设备保管人必须将设备原物交还给学院设备管理员登记,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查回收并办理账目核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设备损坏、丢失,或办理报废手续时不能交还设备原物的,保管人须及时向学院设备管理员说明情况,并书面提交损坏或遗失报告,经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按《武汉大学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武大设字〔2017〕16 号)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能提供相关必要证明,损坏、丢失原因经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可以免于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实验与信息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美高梅MGM电子娱乐游戏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武大政管院字〔2022〕6 号附件6)同时废止。
附:
仪器设备建账及报销指南
第一步 填写设备验收申请
经“智慧珞珈”进入在“武汉大学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下简称“设备管理系统”)填报设备验收申请。
1.须按步骤要求上传清晰完整的发票照片或电子版发票截图,填写发票号码。
(注:学校财务目前规定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实登记以下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设备及附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价、数量、购置日期、仪器来源、经费来源、使用方向、国家或地区,使用信息包括实物使用院部、实物使用单位、经费所在部门、保管人、联系电话、存放地点;
(2)其他信息包括销售单位、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日期。
3.注意事项:
(1)单价小于1000元设备,不用建账,可以直接报销。
(2)发票号码,为20位数字;老式发票通常是8位数字,不要错填成发票代码。
(3)发票代码,老式发票通常为12位数字,新式发票没有发票代码。
(4)设备名称,要简洁,尽量控制在8个字。避免将型号与名称混填。
(5)型号,需填写设备机身或出厂标签上印有的型号,发票上填写有误的需在填写时更正。
(6)规格,需填写设备主要配置信息。
(7)购置日期,为发票上的开票日期。
(8)出厂日期,如不明确,可以选填早于开发票时间一个月的日期。
(9)销售单位,必须与发票上显示的销售单位信息一致,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10)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照相机、摄像机、无人机等可以公私两用的仪器设备建账时,必须填写设备出厂编号信息,否则审核不能通过。
(11)出厂编号,为设备出厂标签上的序列号(SERIAL NUMBER或SN、S/N)、DS/N或者其他形式的字母加数字、符号的唯一编号,而非CMIIT ID(即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是一批设备的发射无线信号的部件的编号,不具唯一性)。设备出厂时未标明的可不填。
(12)为组装电脑建账时,“型号”可填“组装”或“兼容机”,同时在“规格”或“备注”栏里填写电脑主要配置信息。
(13)属于主设备配套的单价小于1000元设备,以及单价虽然达到1000元及以上但不能单独使用的设备配件、安装辅材、安装调试费用等,应作为主设备的附件登记,而不应计入主设备的单价中。
(14)后期更换或增加设备单价达到1000元及以上的相关配件,需要作为对应设备的附件登记。
第二步 设备保管人确认
他人帮助填写的设备验收申请提交后,须由设备保管人本人在设备管理系统中确认,方能进入验收审核环节。
第三步 学校设备验收员初审
审核所填信息是否符合规范。
第四步 打印设备验收单和设备编号标签。
保管人或经办人在“设备管理自助服务终端”(文理学部当代楼一楼、财务部一楼大厅、经管院一楼大厅,工学部雅各楼一楼大厅、信息学部1号教学楼一楼大厅、医学部8号楼一楼大厅、第一临床学院教学楼一楼)上打印设备验收单和设备编号标签。
第五步 粘贴设备编号标签
将设备编号标签及时、规范、牢固地粘贴在对应的设备表面,切忌“张冠李戴”,确保设备信息准确。
第六步 上传实物照片
将对贴有设备编号标签的一面、设备出厂标签、设备全貌分别拍摄1-3张清晰的照片,上传到设备管理系统。
(注:上传清晰照片的目的是为了能在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中查看设备特征、设备品牌型号及出厂信息等,以便于日后清查时,能在同类设备中,准确分辨出相应设备。)
第七步 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审核
审核设备图片,重点审查是否粘贴标签,以及实物照片是否符合要求。
第八步 打印报销单
生成报销单并准确填写经费信息和支付信息后,打印并推送报销单。
第九步 交财务报销
将打印的报销单,与设备验收单、发票一起交给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